湖北省市场监管部门对“鑫宇晨汽车零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作出的“异常解除”决定,引发了业界的广泛关注。此案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也对汽车后市场配件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监管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案件的核心在于,执法部门最初根据相关商标权利人的举报,对鑫宇晨公司销售的部分汽车零配件进行了调查,初步认定其存在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行政措施。随着调查的深入和当事人提交的补充证据,案件出现了新的情况。
经核查,鑫宇晨公司后期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链,证明其所涉争议商品具有合法来源。这些证据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清晰的供货商资质证明、正规的采购合同、完整的付款凭证以及供货方提供的商品权利担保文件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基于此条款,并结合全案证据,认定鑫宇晨公司符合“合法来源抗辩”的构成要件。
因此,所谓“异常解除”,实质上是对案件初始状态(因涉嫌侵权被调查)的一种行政程序上的更新与修正。它并非指侵权行为被“例外”宽恕,而是指在查明事实后,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了对当事人先前认定的涉嫌侵权状态及随之可能产生的相关行政约束。这一决定体现了行政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强调了证据在认定侵权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
此案的启示是多方面的:
对于销售商而言,建立健全的进货查验制度至关重要。务必保存好所有能够证明商品合法来源的凭证,这是在面临侵权指控时进行有效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有力武器。
对于商标权利人,在维权时需进行更为审慎和全面的调查,以准确锁定真正的侵权源头,避免误伤合规经营的流通环节商家。
对于市场监管部门,此案展现了其在执法过程中的审慎与精准。通过动态调查、综合裁量,最终基于完整证据作出决定,既打击了真正的侵权行为,也保护了善意经营者的正当利益,维护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鑫宇晨案”的异常解除,是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下一次正常的法律适用过程。它警示市场参与者必须严守法律底线,同时也彰显了我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不断进步,即法律保护知识产权不容侵犯,也同样保护诚实守信、合规经营的商业行为。